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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P定制开发手机APP不是法外之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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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规定》,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领域,“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”是提供服务的两个重要主体。除了未对“应用程序提供者”违反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,对“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”的处罚也仅仅限于“视情采取警示、暂停发布、下架应用程序”等措施。如果换个马甲重新上架,以上处理措施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商家而言,形同虚设。 法治国家,包括手机 App 在内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要保障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,有法可依是基本保障。目前,手机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落在刑法、消费者权


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、不知何时安装的 App、后台正悄悄运行的程序⋯⋯在智能手机全面普及的时代,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各式各样的手机 App,而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。2016年 8 月起施行的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(简称《规定》)就明文规定,“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”“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”等,但用户被手机应用程序侵权的现象依然屡有发生(5 月 24 日《人民日报》)。
作为新生事物,手机 App 在法律规制并不完善的社会环境中蓬勃发展,为加强对 App 信息服务管理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《规定》出台,但从实际效果来看,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。
原因在哪?笔者以为,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和维权途径不畅是一个原因,而最大原因是《规定》本身:《规定》第 7 条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该履行包括“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”在内的多项义务,但不履行的责任,却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,这一缺陷,让多项规定的落实效果打了折扣。
根据《规定》,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领域,“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”是提供服务的两个重要主体。除了未对“应用程序提供者”违反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,对“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”的处罚也仅仅限于“视情采取警示、暂停发布、下架应用程序”等措施。如果换个马甲重新上架,以上处理措施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商家而言,形同虚设。
法治国家,包括手机 App 在内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要保障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,有法可依是基本保障。目前,手机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落在刑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民法等各个法律法规之中,是否有必要将这些法律规范加以集中,值得考虑。
作为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者,也是整个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主体,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,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手机用户权益保护,用户自己的积极作为不能缺位,应该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,面对侵权行为,主动维权。而作为通信主管部门,应该疏通维权渠道,简化维权程序,并及时处理和发布维权结果,增加消费者的维权信心,并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,对于被管理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严厉处理。
互联网信息服务环境下的用户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。只有法律到位,各方主体,尤其是职责部门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管,才能共同打造出一个繁荣而有序的互联网环境